銀保監(jiān)會網站昨日公布的泰州監(jiān)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泰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20〕8號)顯示,經查,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壽財險”)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019年7月泰州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向國壽財險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出具36.90萬元勞務派遣費發(fā)票;9月出具14.18萬元和28.02萬元兩張勞務派遣費發(fā)票,金額合計42.20萬元;11月出具17.77萬元和25.08萬元兩張勞務派遣費發(fā)票,金額合計42.85萬元。國壽財險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向泰州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勞務派遣費,并于2019年7月、9月和11月將其中的27.23萬元、41.56萬元和26.06萬元計入6月、8月和10月的工資薪酬中業(yè)務及管理費—勞務派遣費科目。泰州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在收到國壽財險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相關款項后,分別轉賬給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興化支公司綜合部負責人、高港支公司綜合部負責人和高港支公司代理人。實際未發(fā)生上述勞務費用,費用實際用于向客戶返現,給予合同約定以外利益。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泰州監(jiān)管分局決定責令國壽財險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改正,處30萬元罰款。
泰州監(jiān)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泰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20〕9號)顯示,張兵時任國壽財險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助理,自2018年8月起分管銷售管理部,對上述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泰州監(jiān)管分局決定對張兵予以警告并處5萬元罰款。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張兵時任國壽財險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助理。2016年12月1日,江蘇保監(jiān)局關于張兵任職資格的批復顯示,核準張兵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助理的任職資格。
國壽財險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系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旗下核心成員,注冊資本為188億元。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60.00%;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另一大股東,持股比例40.00%。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的前身是誕生于1949年的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96年分設為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2003年,經國務院和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進行重組改制,變更為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并獨家發(fā)起設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目前,集團公司下設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養(yǎng)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國壽健康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以及保險職業(yè)學院等多家公司和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yè)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六)故意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九)利用開展保險業(yè)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yè)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十二)泄露在業(yè)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yè)秘密;(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限制其業(yè)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yè)務或者吊銷業(yè)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yè)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jiān)會泰州監(jiān)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泰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20〕8號
當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泰州市江洲南路115號
主要負責人:劉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guī)定,我分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019年7月泰州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向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出具369000元勞務派遣費發(fā)票;9月出具141846元和280154元兩張勞務派遣費發(fā)票,金額合計422000元;11月出具177677.5元和250800元兩張勞務派遣費發(fā)票,金額合計428477.5元。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向泰州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勞務派遣費,并于2019年7月、9月和11月將其中的272298.18元、415619.65元和260602.65元計入6月、8月和10月的工資薪酬中業(yè)務及管理費—勞務派遣費科目。泰州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在收到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相關款項后,分別轉賬給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興化支公司綜合部負責人、高港支公司綜合部負責人和高港支公司代理人。實際未發(fā)生上述勞務費用,費用實際用于向客戶返現,給予合同約定以外利益。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出具的說明、相關業(yè)務憑證和轉賬記錄、調查筆錄、相關人員勞動合同和保險代理合同、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分局決定責令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改正,處3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jiān)會江蘇監(jiān)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銀保監(jiān)會泰州監(jiān)管分局
2020年9月30日
中國銀保監(jiān)會泰州監(jiān)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泰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20〕9號
當事人:張兵
身份證號:321086197304****
住址:江蘇省靖江市人民南路
職務: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guī)定,我分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2019年7月泰州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向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出具369000元勞務派遣費發(fā)票;9月出具141846元和280154元兩張勞務派遣費發(fā)票,金額合計422000元;11月出具177677.5元和250800元兩張勞務派遣費發(fā)票,金額合計428477.5元。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向泰州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勞務派遣費,并于2019年7月、9月和11月將其中的272298.18元、415619.65元和260602.65元計入6月、8月和10月的工資薪酬中業(yè)務及管理費—勞務派遣費科目。泰州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在收到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相關款項后,分別轉賬給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興化支公司綜合部負責人、高港支公司綜合部負責人和高港支公司代理人。實際未發(fā)生上述勞務費用,費用實際用于向客戶返現,給予合同約定以外利益。
張兵時任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助理,自2018年8月起分管銷售管理部,對上述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檢查事實確認書、當事人出具的說明、相關業(yè)務憑證和轉賬記錄、調查筆錄、相關人員勞動合同和保險代理合同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分局決定對張兵予以警告并處5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jiān)會江蘇監(jiān)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銀保監(jiān)會泰州監(jiān)管分局
2020年9月30日